印度对于我玻璃纤维反推销审核做出初裁建议征收临时反推销税,行业资讯

 人参与 | 时间:2024-05-18 14:56:08

我处收到印度商工部反推销局来函,印度议征业资该局于6月2日就原产于中国的对于玻璃纤维(Glassfibreandarticles)反推销审核做出初裁,建议对于中国产物征收临时从价反推销税。玻璃
  
  初裁中,纤维销审讯反推销局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,反推不一家中国企业被给以市场经济酬谢,出初裁建并接管妄想价钱来合计个别价钱。收临时反税行较终,推销中国进口企业的印度议征业资推销幅度认定如下:
  
  一、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废品有限公司、对于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、玻璃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、纤维销审讯淄博中材庞贝捷金晶玻纤有限公司:33.06%
  
  二、反推常州市新长海玻纤废品有限公司:0.86%
  
  三、出初裁建巨石总体成都有限公司、收临时反税行巨石总体九江有限公司、巨石总体有限公司:21.93%
  
  四、重庆全副复合质料公司:44.38%
  
  五、其余中国企业:69.85%
  
  此外,反推销局综合考量进口数目、市场份额、进口价钱、产能、销售数目及用度、利润率、库存量等因素,认定中国产物给国内财富组成实质性伤害。因此,需要赶快对于其接管临时措施。
  
  据此,反推销局建议对于中国进口企业征收临时从价反推销税率如下:(单元:CIF价钱百分比)
  
  一、山东泰山彼迪奥萨茨玻璃纤维废品有限公司、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、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、淄博中材庞贝捷金晶玻纤有限公司:23.93%
  
  二、常州市新长海玻纤废品有限公司:无
  
  三、巨石总体成都有限公司、巨石总体九江有限公司、巨石总体有限公司:16.34%
  
  四、重庆全副复合质料公司:12.74%
  
  五、其余中国企业:40.86%
  
  凭证法律要求,各短处攸关方应在初裁后40天内就此提出品评意见以供反推销局终裁时思考。反推销局对于本次审核举行听证会,并妨碍实地复核。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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